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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111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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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111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11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西区涧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殷秀民,公司董事。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宁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满仓。被执行人: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若楠。被执行人: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法定代表人:杨芳森。被执行人:杨芳森,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王桂玲,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张满仓,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刘若楠,女,汉族,1992年8月13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执行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5万元。二、限被告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到2021年5月17日的利息209892.62元,并自2021年5月1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息为技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因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进行财产申报。二、2021年7月2日、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名下财产:1.反馈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名下银行账户,发现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王桂玲、杨芳森、张满仓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2022年7月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2.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若楠、王桂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张满仓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中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侧的土地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已轮候查封(2024年7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现在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张满仓、杨芳森、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土地超额查封,暂不处置;3.反馈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名下无车辆;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名下有豫C×××××车辆,杨芳森名下豫C×××××、豫C×××××、豫C×××××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7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4.反馈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名下无股票;5.反馈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名下有保险信息,经查保险为车险,暂无法处置;6.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在外无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三、2021年7月12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张满仓、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名下有房产信息,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若楠、王桂玲名下无房产信息;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张满仓、杨芳森、王桂玲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刘若楠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已冻结(2024年7月1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四、2021年7月23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王桂玲名下无商信息,张满仓、刘若楠、杨芳森名下有工商信息,经查公司未正常营业。五、2021年7月24日到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处置。六、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由于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财产申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已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人未申请,申请执行人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974862.62元及利息,尚余2910108.6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银行已冻结,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洛阳瑞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铜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杨芳森、王桂玲、张满仓、刘若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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