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秦慎红,丁光华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76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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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764号之四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秦慎红,丁光华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秦慎红;丁光华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3764号之四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秦慎红,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丁光华,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慎红、丁光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21)渝011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刑事财产责任、即追缴违法所得989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财产报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秦慎红银行存款9897.5元。同时,因生效的(2021)渝011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刑事财产责任,还涉及罚金刑部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另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秦慎红名下位于巫溪县X号房屋,以及查封被执行人丁光华名下位于巫溪县X号房屋。综合全案的执行情况,上述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经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进行临控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7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月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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