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钲清、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56号案件名称
周钲清、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钲清;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56号原告:周钲清,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与翠湖一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冯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周钲清与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钲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钲清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且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已赔偿损失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钲清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钲清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与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804号 下一篇 徐满良、李金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