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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钲清、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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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56号
  • 案件名称

    周钲清、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钲清;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56号原告:周钲清,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与翠湖一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冯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周钲清与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钲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钲清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且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已赔偿损失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钲清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钲清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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