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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科与杨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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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45号
  • 案件名称

    陈志科与杨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志科;杨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科,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申请人:杨军,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志科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军支付案款2481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7月7日,约谈申请人陈志科,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二、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军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三、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日,二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杨军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湘B1FD99丰田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查封了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四、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杨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7月1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军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六、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杨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481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48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肖 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邓 友书记员 秦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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