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与张达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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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099号案件名称
胡勇与张达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勇;张达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胡勇,男,汉族,1965年0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张达兵,男,汉族,1974年0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胡勇与被执行人张达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6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达兵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勇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35000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达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张达兵履行(2020)渝0116民初6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达兵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达兵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三、针对查询结果,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该房屋存在案外共有人,设有抵押,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四、对被执行人张达兵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五、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达兵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达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8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达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苟鹏菲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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