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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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15号案件名称
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15号原告: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广达公馆。法定代表人:韩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艳,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新,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盘锦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葱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蒲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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