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件苟、吴伟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17号
  • 案件名称

    尹件苟、吴伟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尹件苟;吴伟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尹件苟,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吴伟丰,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尹件苟与被执行人吴伟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吴伟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网络执行系统查控,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和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伟丰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吴伟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熊智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