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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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59号案件名称
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159号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龙观东路43号力劲厂1栋整套。法定代表人:张志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6室。法定代表人:张越雷,总经理。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电动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深圳领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美超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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