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88号案件名称
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88号申请保全人: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莫,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依某,女,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X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依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10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5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依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依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10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淑华、陈广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859号 下一篇 申请执行人沈杰、被执行人尹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24执恢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