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曾平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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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495号案件名称
刘维、曾平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维;曾平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495号 原告:刘维,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曾平良,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刘维与被告曾平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维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功君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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