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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军与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9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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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9767号
  • 案件名称

    王孝军与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孝军;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9767号原告:王孝军,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华,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斌,经理。原告王孝军与被告鞍山安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孝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孝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孝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 霏书 记 员 姚思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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