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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国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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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365号
  • 案件名称

    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国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张国民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民,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即喀什蓝天塑胶有限公司诉张国民债权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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