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荣赌博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1刑终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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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刑终70号案件名称
于艳荣赌博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艳荣案件缘由
赌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刑终7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艳荣,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艳荣犯赌博罪一案,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辽110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于艳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于艳荣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于艳荣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艳荣申请撤回上诉;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艳荣撤回上诉的申请,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艳荣撤回上诉。准许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希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韩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兰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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