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发、胡耀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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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307号案件名称
刘继发、胡耀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继发;胡耀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发,男,汉族,1966年7月6日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胡耀鹏,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生,住封丘县。申请人刘继发申请执行胡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债权为7601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2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三、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号机动车壹辆,已查封暂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6月28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五、2021年8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七、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继发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八、2021年9月8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刘继发,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继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刘继发,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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