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青燃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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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758号案件名称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青燃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青燃日用品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58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龙成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青燃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商贸城2楼84号。经营者:吉长江。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青燃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月审 判 员 盛莉婷人民陪审员 曹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尧书 记 员 张炎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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