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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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941号案件名称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941号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德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林,系湖北省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div>法定代表人:代贵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邮寄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24元,减半收取6512元(原告诉讼请求1922399.15元减至922399.15元,原告已按照1922399.15元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2101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实际应退还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15589元),由原告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海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秀丽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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