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红、刘彩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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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71号案件名称
刘彩红、刘彩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彩红;刘彩红;罗顺祥;罗顺祥;宝鸡市新概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宝鸡市新概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概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概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6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概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履行案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自觉履行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就剩余案款80000元的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21年10月29日前偿还案款50000元,若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按期履行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追偿。若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未按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申请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履行全部剩余案款。本案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罗某某承担。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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