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文、王丰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3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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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3996号案件名称
刘国文、王丰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国文;王丰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3996号原告:刘国文,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3日,住西峡县。被告:王丰中,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3日,住西峡县。原告刘国文与被告王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国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国文负担。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张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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