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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修长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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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4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修长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修长斌;杜春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134号。负责人于晓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勇、邱春华,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修长斌,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杜春霞,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修长斌、杜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于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位于东港市××区××小区××楼××室房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不要求处置涉案房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巍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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