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英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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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62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英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英志;尹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179号。法定代表人杜金瑛,董事长。被执行人:钟英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尹刚,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大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英志、尹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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