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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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61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王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6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706Q。负责人:曾健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告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正当处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 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 官 助 理 彭 城书 记 员 旷 兆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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