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亮、岳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4民初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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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3504号案件名称
季亮、岳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季亮;岳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4民初3504号原告:季亮,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岳海,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亮与被告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亮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于泗县看守所,暂时无法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全额退还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本院予以免交,并退还原告季亮。审判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天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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