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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和玲与蔡金明、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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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652号
  • 案件名称

    徐和玲与蔡金明、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徐和玲;蔡金明;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652号原告:徐和玲,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金明,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023731X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客运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高金林。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0530688J,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293号17号楼4层408-412、422-427室。法定代表人:赵富洋。原告徐和玲与被告蔡金明、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和玲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和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和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和玲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芸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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