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朱汉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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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70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朱汉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朱汉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负责人:宋其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汉旗,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汉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本院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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