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姜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18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1881号案件名称
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姜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姜某某;孙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凌海市大凌河镇。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54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81执1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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