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华与郭春光等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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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申27号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郭春光等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丽华;郭春光;陈星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陈丽华,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冰,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月,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郭栋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星光,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东大路82号。一审被告:郭春光,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再审申请人陈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北京分行)、一审被告陈星光、一审被告郭春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丽华以另行进行笔迹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良刚审 判 员 曹 炜审 判 员 杨晓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娜书 记 员 马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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