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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华与郭春光等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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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申27号
  •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郭春光等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丽华;郭春光;陈星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陈丽华,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冰,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月,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郭栋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星光,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东大路82号。一审被告:郭春光,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再审申请人陈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北京分行)、一审被告陈星光、一审被告郭春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丽华以另行进行笔迹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良刚审 判 员 曹 炜审 判 员 杨晓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娜书 记 员 马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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