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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付维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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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付维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付维英;沈阳富利达婴童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丛树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维英,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富利达婴童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141-4号。法定代表人:付维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维英、沈阳富利达婴童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27115.0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付维英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扣除执行费13908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136892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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