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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祥、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5民初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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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48号
  • 案件名称

    薛宏祥、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薛宏祥;慕文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5民初1548号   原告:慕文强,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薛宏祥 ,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慕文强与被告薛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宏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慕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予以支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薛宏祥未答辩、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慕文强向本院提交的借条1张,能够证明被告薛宏祥于2020年2月14日向原告慕文强借款20000元,月利率15‰的事实,且符合证据属性,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慕文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交纳170元,由被告薛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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