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九红、苏兰凤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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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00号案件名称
薛九红、苏兰凤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薛九红;苏兰凤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薛九红,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苏兰凤,女,194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九红与被执行人苏兰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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