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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与田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宁夏义俊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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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2499号
  • 案件名称

    李晓霞与田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宁夏义俊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田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宁夏义俊园物流有限公司;李晓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2499号原告:李晓霞,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栋,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40XXXXXXXXXXXXXXX,住宁夏贺兰县。被告:宁夏义俊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丁义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804-1至804-7。负责人:杨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波,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晓霞与被告田栋、宁夏义俊园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晓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霞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霞撤回起诉。诉讼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李晓霞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燕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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