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3民初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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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民初2045号案件名称
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3民初2045号原告: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370路。法定代表人:赵军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琦,该公司员工。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18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13元减半收取1705.07元,由原告南京科工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金星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晓乾书 记 员 王新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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