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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仁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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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1620号
  • 案件名称

    陈加仁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加仁;张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1620号原告:陈加仁,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张龙,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兴隆街六委五十一组光明北街内区。        原告陈加仁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陈加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加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加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陈加仁负担。        审判员    卢伟光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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