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仁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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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1620号案件名称
陈加仁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加仁;张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1620号原告:陈加仁,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张龙,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兴隆街六委五十一组光明北街内区。 原告陈加仁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陈加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加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加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陈加仁负担。 审判员 卢伟光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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