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兴华、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47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4787号案件名称
苗兴华、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苗兴华;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4787号申请执行人:苗兴华,女,198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被执行人: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两河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周,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19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苗兴华与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677元,执行费为130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于2021年06月08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逢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4787号申请执行人:苗兴华,女,198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被执行人: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两河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罗小周,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19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苗兴华与成都晟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677元,执行费为130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于2021年06月08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逢缘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房孝荣、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恢222号 下一篇 钟治祥、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