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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颜云、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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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582号
  • 案件名称

    李颜云、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颜云;王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李颜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李颜云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028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颜云支付劳务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王某住所,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某已不在该住所居住。经调查,根据被执行王某户籍所在地尼勒克县第五社区提供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前往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幸福佳苑二期3号楼3单元503室调查,该户无人。现被执行人王某去向不明,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03元、网络资金91元进行冻结、扣划,支付给申请人李颜云。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信息显示税款缴纳金额为0元。        4.本院至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尼勒克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激存信息。        6.本院至尼勒克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王某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已告知申请人李颜云,本院将对该案予以终本,其表示同意。        9.本案共执行到位194元,尚有3831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调查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劳务费支付义务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应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4028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未履行劳务费支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21)新4028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劳务费支付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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