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0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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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081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建平县黑水镇仓隆粮食加工厂;戚永海;邸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向阳街3号。法定代表人:侯凤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黑水镇一棵树村黑选营子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戚永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平县黑水镇仓隆粮食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黑水镇东升村。法定代表人:邸颖,经理。被执行人:戚永海,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执行人:邸颖,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平众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建平县黑水镇仓隆粮食加工厂、戚永海、邸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按相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邸颖财付通账户存款1279.28元(不足额),此款项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经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崔 凯执行员 杨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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