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海、曲琳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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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929号案件名称
魏金海、曲琳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金海;曲琳丽;王德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魏金海,男,199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曲琳丽,女,198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王德文,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1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2万元,查封被执行人王德文名下房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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