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云霞、温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52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209号案件名称
杜云霞、温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杜云霞;温振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209号原告:杜云霞,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温振东,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杜云霞与被告温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杜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云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姜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津市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502号之一 下一篇 韦民开设赌场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1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