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兴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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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626号案件名称
刘广兴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广兴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626号被执行人:刘广兴,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原阳县。关于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刘广兴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刑初5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广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广兴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股票、房产、辆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广兴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广兴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广兴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叶维娜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华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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