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云、刘锁与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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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33号案件名称
王红云、刘锁与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锁;王红云;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33号原告:王红云,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刘锁,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云、刘锁诉被告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云、刘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25元,由原告王红云、刘锁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亮法官助理 侯家雯书 记 员 侯家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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