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王立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4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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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684民初2337号案件名称
金红、王立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红;王立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84民初2337号原告:金红,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芝,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金红与被告王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扬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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