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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王立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684民初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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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684民初2337号
  • 案件名称

    金红、王立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红;王立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84民初2337号原告:金红,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芝,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金红与被告王立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扬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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