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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5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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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548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鹏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5484号原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街525号。法定代表人:宋丽丽,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952314925。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奇,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飞,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4××××××××。原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大连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纬纬人民陪审员  李丽辉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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