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与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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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219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与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刘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19号原告: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经营者:王成山。 被告:刘林,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与被告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对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腾飞钢丝绳建筑机械总汇撤回对刘林的起诉。 审判员 戴允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佰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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