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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纯杰、赵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6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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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6955号
  • 案件名称

    尹纯杰、赵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尹纯杰;赵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6955号原告:尹纯杰,男,汉族,1951年4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赵杰,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尹纯杰诉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丁言立主持调解,原告尹纯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纯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纯杰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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