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纯杰、赵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6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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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6955号案件名称
尹纯杰、赵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尹纯杰;赵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6955号原告:尹纯杰,男,汉族,1951年4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赵杰,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尹纯杰诉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司法调解员丁言立主持调解,原告尹纯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纯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纯杰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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