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瑞芳、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8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872号案件名称
谢瑞芳、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谢瑞芳;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872号原告:谢瑞芳,女,1964年4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XRKWR38,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中南大厦A座1322室。被告: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32753681Q,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11层1号。谢瑞芳与被告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谢瑞芳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瑞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瑞芳负担。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建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健海、李旭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84号 下一篇 蒋真林与重庆精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