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6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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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60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勇;王顺康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60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宏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上海宏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王**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9607号民事裁定,冻结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沪0104民初9607号案件已于2021年6月9日审理终结,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倩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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