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900号案件名称
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00号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1602857Y。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奎,龙马潭区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8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家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900号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1602857Y。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奎,龙马潭区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8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家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89号 下一篇 陈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