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与刘修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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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4781号案件名称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与刘修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刘修峰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4781号原告: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C座6楼。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奇,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修峰,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刘修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张心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允书 记 员 徐昆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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