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0)沪03强清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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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3强清107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3强清107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章琦,组长。被申请人: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汪近明。2021年8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2020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无人向清算组交接财产、帐册、印章及任何资料。经清算组多方调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现被申请人无资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成立于1995年1月26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日本汪国际投资公司、上海高新铝质工程实业公司,注册资本25万美元。2000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无法自行清算,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现经清算组积极查找联系,仍然无法获得被申请人任何财产、帐册及重要文件,未接管到被申请人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其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可予准许。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故虽然被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可另行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同济-皇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 炯审 判 员 刘建雷审 判 员 陆韵华法官助理 邹君贤书 记 员 邹君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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