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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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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30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赵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307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赵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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