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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与王光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3执恢1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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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执恢14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与王光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王光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3执恢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本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26607G。负责人何有幸,行长。被执行人王光华,男,1969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17)渝0103民初2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借款本金279 312.49元及截至2017年7月25日的利息3 058.64元、罚息19.32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279 312.49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复利以利息3 058.64元为基数,在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对被告王光华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铜梁区X号X-X-X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铜梁区X号X-X-X的房屋,并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扣除本案执行费、支付网拍机构辅助费、支付买受人代被执行人垫付的过户税费后,共计支付申请人275872.78元,但本案仍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审  判  员    王  庆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汉升书  记  员    周奕成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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